公司派遣驾驶员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派遣驾驶员的招聘、管理、考核及日常工作行为,保障行车安全,提高服务质量,维护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至各用工单位的驾驶员(含长期派遣、临时派遣)。
第三条 派遣驾驶员管理遵循“谁用工、谁管理,谁派遣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同管理。
第二章 驾驶员招聘与录用
第四条 驾驶员录用条件:
-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(A1/A2/B1/B2/C1),驾龄满3年以上;
- 年龄在25-55周岁之间,身体健康,无妨碍驾驶的疾病或生理缺陷;
- 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、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、无吸毒史、无酒后驾驶记录;
-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;
- 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;
- 通过公司组织的驾驶技能测试和背景调查。
第五条 录用流程:报名登记→资格审核→体检→技能测试→背景调查→岗前培训→签订劳动合同→派遣上岗。
第六条 驾驶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,由公司统一派遣至用工单位。
第三章 岗前培训
第七条 新录用驾驶员须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岗前培训,内容包括:
-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(4学时);
- 公司规章制度及派遣管理规定(4学时);
- 用工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规范(4学时);
- 安全驾驶技能及应急处置(6学时);
- 职业道德与服务礼仪(4学时);
- 实操考核(2学时)。
第八条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,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培训或不予录用。
第四章 日常管理
第九条 考勤管理:
- 派遣驾驶员须遵守用工单位的作息时间,按时上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;
- 请假须提前向用工单位和公司双方报备,填写请假审批表;
-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岗的,须提前2小时通知用工单位调度人员。
第十条 行为规范:
- 上班期间统一着装,保持仪容整洁,言行得体;
- 严禁酒后驾车、疲劳驾车、超速行驶、违章超车;
- 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;
- 严禁利用公车从事私人事务或营运活动;
- 服从用工单位合理调度安排,不得无故拒绝出车任务;
- 对乘车人员保持礼貌,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。
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:
- 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(油、水、电、胎压、制动等)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;
- 做好行车日志记录,如实填写出车时间、路线、里程等信息;
- 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;
- 按规定停放车辆,锁好门窗,妥善保管车钥匙;
- 发现车辆故障或事故,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理。
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:
-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安全文明驾驶;
- 严禁超载、超员、超速行驶;
- 遇恶劣天气或危险路段,应降低车速、谨慎驾驶,必要时暂停行驶并报告;
- 发生交通事故时,立即停车保护现场,抢救伤者,报警并通知公司及用工单位;
- 不得擅自将车辆借予他人或用于非工作用途。
第五章 考核管理
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:实行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,由用工单位评分(占60%)与公司评分(占40%)共同构成。
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:

| 考核项目 |
分值 |
考核标准 |
| 安全行车 |
40分 |
无事故、无违章、无超速 |
| 服务质量 |
20分 |
服务态度、准时率、投诉情况 |
| 车辆维护 |
15分 |
日常保养、车况记录、清洁卫生 |
| 劳动纪律 |
15分 |
出勤率、服从调度、着装规范 |
| 行车记录 |
10分 |
日志填写完整、及时、真实 |
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用:
- 月度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,发放绩效奖金;
- 月度考核60分以下为不合格,给予警告并扣发当月绩效;
- 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,调回公司待岗培训;
-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、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六条 奖惩规定:
奖励情形:
- 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、无违章者,给予年度安全奖;
- 获得用工单位书面表扬者,给予专项奖励;
- 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等行为,给予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。
处罚情形:
- 酒后驾车: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予经济补偿;
- 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:扣发当月绩效,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;
- 发生责任交通事故:根据事故等级扣发绩效并追究相应责任;
- 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月累计5天:按严重违纪处理,解除劳动合同;
- 被用工单位书面投诉且核实属实:扣发当月绩效的20%-50%;
- 违反交通法规被记分:记分达6分者警告,达12分者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。
第六章 薪酬与福利
第十七条 派遣驾驶员薪酬由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出车补贴、安全奖等构成,具体标准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。
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为派遣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(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)。
第十九条 派遣驾驶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、年休假等法定假期,具体按劳动合同及公司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用工单位协作管理
第二十条 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,明确双方管理职责:

- 用工单位负责驾驶员日常工作安排、考勤记录及现场管理;
- 公司负责劳动合同管理、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及人事管理;
- 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反馈驾驶员工作表现及违规情况;
- 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将驾驶员转派至其他单位或岗位。
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求更换派遣驾驶员的,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公司,说明理由,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调整。
第八章 退回与离职管理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工单位可将驾驶员退回公司:
-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;
- 不能胜任工作,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;
- 因用工单位业务调整不再需要该岗位;
- 驾驶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退回公司后,公司应安排待岗培训或重新派遣;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。
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主动离职的,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(试用期内提前3日),办理工作交接、车辆钥匙及相关证件归还手续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。
附件:
- 派遣驾驶员登记表
- 岗前培训考核表
- 月度考核评分表
- 行车日志模板
- 请假审批表
- 事故报告表
为参考模板,具体条款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、当地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要求进行调整完善,建议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正式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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